
湖北日报讯(记者汤炜玮、实习生张婧)7月20日,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搜索到裁判文书:湖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、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、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。判决书记载:
2022年7月15日,湖北某市市民周红(化名)像往常一样,在某某科技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某公司”)的车间里忙碌着。他是操作工,每天与高温机器为伴。
当天傍晚6点,他下班回了家。第二天凌晨,周红在家中突然晕倒。
家人紧急将他送往医院,但抢救无效——7月16日下午3点53分,周红不幸去世。
医院诊断:热射病,多器官功能衰竭。
什么是热射病?简单说就是“最严重的中暑”
普通中暑,休息一下、喝点水可能就缓过来了。但热射病是中暑的“终极版”——体温调节功能彻底崩溃,体内热量排不出去,体温飙升,损伤大脑、心脏、肾脏等多个器官,死亡率极高。
周红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,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。医生提醒,他的热射病可能不是普通中暑,而是职业性中暑。
2022年11月,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:
周红的死亡原因为:职业性中暑(热射病)。
某某公司不服。
2023年2月,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:
结论:职业性中暑(热射病)
某某公司还是不服,继续申请。
2023年6月,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(这是最高级别的鉴定)出具最终结论:
鉴定结论:职业性中暑(热射病)
三级鉴定,结论一致。这相当于医学界的“终审判决”——周红的热射病,就是工作导致的职业病。
工伤认定——家属申请,公司反对
周红的妻子陈冲(化名),于2023年7月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开发区管委会”)申请工伤认定。
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后,某某公司提交了延期申请,试图拖延。
2023年8月16日,开发区管委会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:
认定周红因中暑死亡为工伤。
某某公司急了,提出行政复议。
2023年10月,某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市政府依法审查后,于2023年12月作出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:
维持工伤认定决定。
某某公司还是不服,一纸诉状告到法院。
2024年,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公司的三大“理由”:
理由一:周红不是“只”死于热射病。
医院记录写了多器官功能衰竭,热射病只是原因之一,不能认定是热射病导致的死亡!
理由二:职业病诊断只能证明患病,不能证明死亡原因
诊断书只说他得了职业性中暑,没说他是死于职业病。工亡和工伤是两回事!
理由三:开发区管委会没资格认定工伤
它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,工伤认定,越权了!
法院怎么判?
法院一一驳回:
关于死因:医院死亡记录明确写了“热射病”,三级职业病鉴定也都确认是职业性中暑。公司拿不出证据推翻这些专业结论。
关于职权:根据开发区“三定”方案,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授权,负责辖区内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”事务,当然包括工伤认定,而且它是国家级开发区,依法可以独立作为被告、独立行使行政职权。
关于法律适用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——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周红患职业性中暑(热射病),依法认定为工伤。
一审判决: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某某公司继续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法院认为:
开发区管委会确实有工伤认定职权——它是国家级开发区,有市政府授权,依法可以处理辖区内工伤认定事务。
工伤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——三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一致,医院死亡证明明确,张某荣就是死于职业性中暑(热射病)。
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:
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,经诊断为职业病的,享有工伤保险待遇。
2024年,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,出现严重中暑症状,一定要及时就医,并保留好诊断记录。
如果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,一定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——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,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高温作业有风险,法律保护有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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